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闽0702执5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樟湖镇建设中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0157023163U。
法定代表人:*商德,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组织机构代码B3003367-1。
法定代表人:***,该村委会主任。
关于申请执行人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02民初36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要求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支付工程款416727元及其利息(其中,2015年12月31日至2017年10月31日期间的利息为39993.93元;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工程款416727元的利息,以实际尚欠工程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通过司法专递向被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材料;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名下所有的房产、土地、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信息,发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名下有银行存款,本院依法扣划并向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放案款计123***0.70元。此外,未发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采取公布债务人不履行义务信息、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在征信系统中予以不良记录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对被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不履行债务及拒不向法院申报财产的行为,已依法作出司法拘留决定。现本院已将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财产调查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听取了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意见。
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在执行中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无其他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本院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福建省南平市宏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香山村民委员会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余若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