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2民辖终8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雁栖大街31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陈博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婷,女,198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安信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局西路58号院62-69号1层62号。
法定代表人:兰殿才,经理。
上诉人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翰威装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安信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德安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1民初758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翰威装饰公司上诉称,翰威装饰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怀柔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审理。
德安装饰公司对于翰威装饰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德安装饰公司依据《北京国际饭店5层6层室内拆除工程合同》等证据,以翰威装饰公司未予支付工程款为由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判令翰威装饰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并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及利息等,故本案属于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中,《北京国际饭店5层6层室内拆除工程合同》标的物位于北京市东城区,属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翰威装饰公司关于本案应由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元
审 判 员 李蔚林
审 判 员 王艳芳
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赵 楚
书 记 员 王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