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1民初7589号
原告北京德安信隆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施工地点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被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颖
法官助理 刘勃
书 记 员 李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