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某某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与百立(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翰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6民初17701号
原告:西安***垃圾清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1MA6U6K758D。
法定代表人金学社,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百立(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韩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西安***垃圾清运有限公司诉被告百立(北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韩威东方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span><spanstyle="font-family:仿宋;font-size:16pt">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垃圾清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368元,原告已预交,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后,退还原告***1318元,实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25元。
审判员 马 越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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