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3-16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民初字第4098号
原告: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延平区夏道镇小鸠村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福建杰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住福州市台江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8元,由原告南平市鑫威龙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林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