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闽05民终596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碧信,***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6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
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闽清县梅城镇西大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池栋梁,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7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上诉人***送达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上诉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936元,减半收取16968元,由上诉人***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余卓立
代理审判员庄瑮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速录员***
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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