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梅民初字第2968号
原告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6日,以需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97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2299元,由原告三明市鸿海物资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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