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延执行字第94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3)延民初字第18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在有关金融机构账户内的存款315000元或扣留、提取其在相关单位相应价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林洁
执行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