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5-22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梅执行字第533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闽清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闽清县人,个体户,住闽清县。
委托代理人***,福建学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福建省闽清县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梅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判决赔偿了申请执行人店面租金损失1200元,并支付了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425元;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恢复原状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
本院认为,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恢复原状部分,申请执行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闽清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梅民初字第216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余宜湘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卢伶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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