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8民初4671号
申请人:安徽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九洲寰宇商务中心南楼5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华泰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区西井路3号3号楼4059房间。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牛栏山镇牛板路2号。
法定代表人:***。
安徽三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和公司)与北京华泰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泰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城建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三和公司于2021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泰公司、城建公司名下价值228 275.25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出具的保险责任金额为228 275.25元的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三和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华泰海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北方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28 275.25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唐 铸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宋 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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