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京0119民督2号
申请人:北京建胤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京市**城区。
法定代表人:陈明。
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住所**京市延庆区庆区。
委托代理人:苏润涛,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副总经理。
申请人北京建胤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建胤腾达公司)于2019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建胤腾达公司称:被申请人因承包滨河区域环境提升项目—第七标(施工)工程,于2015年8月20日与申请人签订工程分包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将滨河区域环境提升项目—第七标(施工)项目的路灯及庭院灯拆除、广场公园景观灯庭院灯路灯安装、管线敷设工程分包给申请人,并约定合同价为2146500元。2015年9月20日,申请人工程施工完毕,并经被申请人验收通过。但由于被申请人与建设单位一直未完结算,双方就申请人所做工程也未办理结算。2017年6月6日,双方就该工程签订了结算文件,确认工程结算价为2146500元。但被申请人一直未将款项支付给申请人。监鉴于双方债权债务清晰,为了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此申请发出支付令,督促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1465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建胤腾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申请人北京建胤腾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2146500元。
申请费7991元,由被申请人北京汇达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支付令生效之日交纳)。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徐应举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杨 宇
书 记 员 张 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