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3民特1384号
申请人:北京金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通州区新华北街75号(京华科技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2762153871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先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87年9月1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道县。
申请人北京金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坛公司)申请撤销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1】684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金坛公司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的理由为:1.涉案仲裁裁决适用法律错误;2.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
***答辩称:金坛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经审查查明,2021年8月10日,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深宝劳人仲(燕罗)案【2021】684号仲裁裁决:金坛公司应于裁决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支付2020年8月20日至2021年2月20日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15532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2748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3944元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5776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仲裁裁决的类型以仲裁裁决书确定为准。案涉仲裁裁决已明确载明本裁决为终局裁决,故申请人的该项申请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其次,涉案仲裁裁决以30天/月核算***的工资,这是仲裁裁决对被申请人工资标准事实的认定,双方对该事实的争议不属于法定的审查事由。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尽管金坛公司的工商注册地为北京市通州区,但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为珠江三角洲水资源配置工程土建施工D2标项目罗田进口钻爆主隧洞工程工地,在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区域内,深圳市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涉案纠纷有管辖权。故金坛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金坛公司申请撤销涉案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北京金坛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北京金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