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与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京03民申465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男,1989年1月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肥城市,现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西路48号院4号楼11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7)京0113民初53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包括三份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未付清工人工资,申请人不认可原审认定的工程款数额。申请人认为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再审期间提供证人证言做为新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推翻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原审法院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认定工程款数额为358400元,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工程款373715元,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的情形,申请人的再审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伟
审判员张阳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书记员***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