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7577号
原告:北京舜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黄平路19号院4号7层70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信***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七区7号楼1至2层7-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舜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钜祥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2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北京舜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舜彩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审判员 吴 薇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