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民终102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大处高科技园西井路3号3号楼9751房。
法定代表人:王庶镔,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秀君,女,系该公司负责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滏阳路。
法定代表人:米永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荣奎,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采暖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2020)冀1181民初15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
本院认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319元,由上诉人北京君创恒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倪庆华
审 判 员 李春蕾
审 判 员 贡文忠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黄佳楣
书 记 员 贾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