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民初9991号
申请人: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中关村科技园区平谷园兴谷B区1号-773。
法定代表人:于世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艺,北京天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军秋源宾馆5-28。
法定代表人:陈振,经理。
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236.75元。申请人北京****建材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57236.75元。
保全费3306.18元,由北京****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阎冰清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菲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