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479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军秋源宾馆5-28。
法定代表人:陈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国,男,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锐,北京市博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红,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兴国,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2号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隆祥英,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慧,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张副委,男,1987年6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第三人:马宪钢,男,1976年2月1日,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审第三人:吴开静,男,1980年7月21日出生,住北京市大兴区。
上诉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悦公司)、张副委、马宪钢、吴开静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上述规定的适用前提是“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本案中,2015年12月,***、张副委、马宪钢、吴开静与联创公司签订了《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小汤山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3月27日,联创公司与***签订了《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小汤山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现针对联创公司向***已支付的款项,是清偿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下工程款,还是清偿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下工程款,双方各执一词。在此种情况下,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条规定,认定联创公司已付款的清偿顺序时,首先应查明联创公司向***支付工程款的总额以及已付工程款是否不足以清偿上述两份合同项下联创公司对***所负的全部债务。但是,一审法院对此基本事实尚未查明,即认定联创公司已支付的款项优先抵充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错误。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583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3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 琦
审 判 员  刘 芳
审 判 员  王 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 想
书 记 员  刘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