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14民初5831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慧海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嘉业大厦2期一号楼30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2号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 第三人:***。 第三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创公司),第三人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悦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联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威悦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97万元;2.判令被告以97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按现行的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伙食费40万元整;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误工费30万元整;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金9.7万元;6.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3月27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该建设工程发包方为第三人,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该工程2018年11月竣工,第三人为原告出具竣工证明,被告尚拖欠原告97万元工程款。现原被告经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提起诉讼。 被告联创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诉求。1.80万元工程款已经全部支付完毕。2.原告主张的97万元工程款没有依据,希望对方能进行说明。3.误工费、工人伙食费主张没有任何依据,我们是按照工程量来计算的。4.支付补偿金也没依据,综合上述我认为他是恶意起诉。 第三人威悦公司述称,我钱已经付清了,且原告已经确认收到钱。联创公司承包后2016年底完成部分工程,不再负责现场管理工作,***等人还留下来继续工作,从2017年开始威悦对***班组的劳务费都结算给了***包括下面的工人,这部分都已经结清。2016年年底第三人与联创公司进行结算,结算后将工程款给了联创,联创是否将工程款发放给工人,我们不知晓。2016年前威悦公司已经结给***的工程款我们就不清楚了,联创在2017年不管这个工程导致工程人员不足,威悦公司无法从外面找其他工程队完成施工。 第三人***、***、***述称,绿化合同与我方无关,绿化合同的诉讼请求与我方无关。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3月27日,劳务作业发包人联创公司与劳务作业承包人***签订了《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1.工程名称为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2.分包合同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所有绿化种植、绿化养护、修剪等工程。北至CD组团,南至EFG组团用地红线,东至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西至项目建设用地红线。2.2工程量清单仅作为参考,承包以图纸所示全部内容一次性包死,不再增加其它费用,双方自负盈亏。3.工程地点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镇马坊村。建筑面积97600平方米。4.合同价款80万元。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6年3月27日(此日期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6年7月20日(此日期暂定,具体竣工时间,以现场业主方要求为准)。28.3本工程的合同价款,除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书面确认的工程变更以及依照本合同28.3条约定的价格调整的因素外,不再作任何调整。单价包括:包工、包机械、机具、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及文明施工等一切与完成本工程有关内容的费用以及施工人员各项保险的费用。30.1.1不按约定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补偿金,补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第四部分补充条款。15.工程款支付方式(绿化养护工程除外):劳务项目承包没有预付款,每月28日申报工程进度款,下个月25号前按上个月经发包人审批后的工程造价的60%拨付进度款,但每笔工程进度款中,至少60%的款额由发包人直接用于支付工人工资。在拨付工程进度款时,承包人需向发包人提供有工人亲自签名并按指纹的工人工资表(工人工资表中的最高工资为450元/天,最低为50元/天),如果发包人每月按工资表发放的工人工资总和达不到承包人当月应领取进度款的60%,发包人有权暂时保管多余款项,待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施工完成后两个月内,付到合同总额的80%,如果本工程是跨春节施工,在每年春节前,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量按合同单价计算出的金额的80%作为进度款。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到合同总额的95%,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本工程的保修执行发包人与建设方的保修合同(本工程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两年,本承包工程在保修期限出现质量缺陷,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发出保修通知,承包人接到保修通知后4小时内,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并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留金内扣除)。 2015年12月,***、***、***、***与联创公司签订《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1.工程名称为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2.分包合同内容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围墙、园路、铺装、座椅、凉亭、景观置石、给水、排水等工程的砌筑井和混凝土。北至CD组团,南至EFG组团用地红线,东至项目建设用地红线,西至项目建设用地红线。2.2本合同劳务作业内容:所有分包内容的施工、调试及验收,依据发包人提供的施工图纸,由承包人负责完成施工图纸中的全部设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所有材料设备的装卸、搬运、保管及施工,所有土方的机械回填、人工夯实。所有园林小品的施工、园路的铺装、围墙的砌筑、抹灰及铁件预埋。所有施工垃圾、生活垃圾的清运出场。所有施工完成的成品保护等。直至交付发包人的业主方使用、竣工备案以及政府相关手续办理、保修等的全部工作。其中沥青路面需完成到二灰层,包括二灰层的养护;儿童场地的塑胶地面需要完成到不锈钢条的装饰,塑胶面层不在承包范围内;人造石墩、砂岩浮雕、凉亭用到的防腐木需要加工成半成品的,发包人将半成品运至施工现场,由承包人负责卸车、搬运并按照图纸施工安装到位。如果其中有些专业厂家直接提供安装的,则可由专业厂家负责安装(承包人必须无偿提供相应的配合工作),如果厂家不提供安装的,则全部由承包人负责安装到位(包括部件安装)。铁艺栅栏、铁艺大门、EPS压顶、仿石涂料不在承包范围内。4.合同价款总额:根据工程量清单项目计价。5.分包工作期限。开工日期:2016年3月1日(此日期暂定,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人通知为准);竣工日期:2016年7月20日(此日期暂定,具体竣工时间,以现场业主方要求为准)。第四部分补充条款。3.承包人每次到发包人领取工程进度款时,其中由发包人审批给承包人的进度款,承包人必须优先满足所有在现场施工工人劳务工资的发放,所有参与施工的工人签字按指印及附上身份证复印件,并且当着发包人项目管理人员的面,填好一份在该领款日期前在本工地的工资总额、已经领取工资数额以及尚欠多少工资的专用统计表后(此表由发包人统一设计,承包人必须对照填写),承包人才能到发包人处领取工程进度款。如有工人虚假参与填写,一切法律责任由承包人负责。每月工资表中如有人员不在此前考勤表的名单内,发包人将其视为无效名单。同时,工资表内的人员名单必须覆盖考勤表内人员名单的80%以上,并确保考勤表中80%以上的人员可以领到工资。工人工资表总额不得低于承包人每次可以领取的工程款金额的60%。 2019年8月14日,威悦公司出具证明,写明关于我司与联创公司所签《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联创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分包范围及内容完成其应该完成的工作。为了工程的整体验收,我司另找其他第三方进场施工完成联创公司未完成的工作,本工程才得以竣工验收。现***班组可以找联创公司办理其施工完成内容的结算事宜。 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已于2018年10月10日整体竣工验收。 关于合同内价款支付情况,双方存在争议。联创公司述称其已针对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向***支付了80万元工程款,并提交80万元的支付凭证。***则述称该款项支付的是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款,非本案工程款。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系***、***、***、***与联创公司签订,***、***、***、***均认可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款金额为310万元。经本院反复向联创公司释明,联创公司坚持仅举示已付账款80万元的相关证据。几方当事人均认可,2015年12月份的《劳务分包合同》已付款情况未经最终结算,而根据***、***、***、***的**,联创公司支付给***、***、***的款项大概为120万元,支付给***的款项大概160万元。 ***、联创公司、威悦公司、***、***、***均认可,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于2018年10月10日完成验收。联创公司认可,其于2018年10月10日向威悦公司交付园林工程和土建工程。 上述事实有,《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6年3月27日签订)、***、***、***、***与联创公司签订《E-1#住宅楼等46项、F-1#住宅楼等20项、G-1#住宅楼等24项(北京***农业高科技示范园住宅小区二期工程)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2015年12月)、威悦公司出具的《证明》、付款凭证及当事人当庭**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现联创公司将从威悦公司处承包的劳务分包工程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属违法分包,***与联创公司签订的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应属无效。 对于***主张的要求联创公司支付工程款97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劳务分包合同内工程价款。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合同内工程价款为80万元。联创公司主张其已支付80万元。***主张该80万元系支付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价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但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园林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待所有承包范围内的工作全部施工完成后两个月内,付到合同总额的80%。到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付到合同总额的95%,余下的5%作为质保金,本工程保修期从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起两年。该工程整体竣工验收合格为2018年10月10日。即2018年12月10日付到合同总额的80%,2019年1月10日应付到合同总额的95%,2021年10月10日应支付5%的质保金。土建劳务分包合同未约定应付款时间,本院确认为以实际交付建设工程之日,根据几方当事人**,2018年10月10日前已实际交付建设工程。应付款日期为2018年10月10日。故已付款80万元应抵充土建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80万元工程款联创公司应予支付。二、关于***主张的17万元增项,***未能提交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其增项内容及金额,故本院对该17万元增项不予支持。对本项诉讼请求,本院在80万元范围内予以支持。 对于***提出的要求联创公司支付利息及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约定不按约定日期向承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该付而未付部分的工程款项每日万分之五的补偿金,补偿金总额不超过本合同总金额的10%。该约定系对于联创公司不按约定日期向***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的约定,***现即要求联创公司支付利息,又要求联创公司根据约定承担违约金,两者不能同时主张,本院确认应按合同约定违约责任来处理。但***方认为该违约责任过低,请求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LPR予以计算,本院对该标准予以认可。计算公式为以6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12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对于该两项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提出的要求联创公司支付工人伙食费的诉讼请求。园林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合同价款总额为80万元,是包含人工费用的,***单独就工人伙食费向联创公司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提出的要求联创公司支付误工费30万元的诉讼请求。***未举示相关证据证明,工程延期系由于联创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故其向联创公司主张误工费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80万元; 二、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约金(以6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12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9年1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以4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0月1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03元,由原告***负担8201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250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 颖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