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468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军秋源宾馆5-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双泉堡甲2号3层312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汉鼎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镇立汤路7号院1-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职员。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负责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述二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负责人。
上诉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北京天成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反诉第三人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江苏尧塘园林绿化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关于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工程对应的工程总价款、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已经支付的工程款金额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9356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35元、上诉人北京威悦和达设备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813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明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