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4580号
原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北里甲1号军秋源宾馆5-2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68年3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城县。
被告:***,男,1966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
原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联创美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 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