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06民初6330号
原告:广州市周砖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沐陂西路12号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74617716Y。
法定代表人:周华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兴旺、卢苑瑶,分别系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28-1号16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738468449。
法定代表人:陈全。
原告广州市周砖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0日立案。原告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的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周砖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