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59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徐 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