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06民初8591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汇德(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绿蚂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因本案系当事人在诉前调解程序中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免交案件受理费。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徐 烽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