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5民初97443号
原告: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开发区平安路7号LQ0107。
法定代表人:周经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宏建,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婉婷,北京市齐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步全振。
原告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 巍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权成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