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508号
申请人: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周经纬。
被申请人: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步全振。
申请人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冶万达(北京)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保全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36 744.88的财产,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足额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中冶万达(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五十三万六千七百四十四元八角八分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栾 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陈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