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12民初9513号
原告:***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泉山区奎园小区明月园B2-2#-2。
法定代表人:曹金致。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江苏苏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中路7号。
法定代表人:步全振。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凤,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5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原告***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中发现案件疑难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刘莉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慈悦
书 记 员 袁依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