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1022民初2085号之一

原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街道办事处上纸寨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802931405B。

法定代表人:张春伶,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雪峰、赵佳帅,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

被告:***,男,199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河间市。

原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返还工程款761263.69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及理由:2018年9月17日,被告***以原告名义与瓜子养车(天津)有限公司签订3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已将相应工程款761236.69元支付***。***将工程转包被告***,***未支付***工程款致***在未完成施工就撤出工地,起诉原告索要工程款,原告败诉。故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理过程中,因原告与***之间关涉本案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2020)冀0291民初123号案正在审理中,经了解,至今未有结果,本案宜暂时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绿园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唐怀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郑大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