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沪01民终427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路2号院1号楼A座二层249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地上海市奉贤区新杨公路1800弄2幢2745室。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上诉人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美腾上海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2021)沪0120民初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美腾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让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 事实和理由:首先,被上诉人无法出具***《证明》欠款原件,***作为《证明》的出具方,曾确认《证明》是在工人围攻情况下出具,不具有合法性。***既从业主方承接工程,也从美腾公司承接工程,其出具《证明》有转嫁其他用工报酬的嫌疑,也不能证明***结欠工人工资及所欠工资发生在美腾公司与建设方分包的施工项目中。其次,黄浦区劳动仲裁的案件是个案,***承***公司业务在未完工情况下携款潜逃,美腾公司不得已半途接手处理,与其他工地正常结款不同。再次,美腾公司并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的施工总承包方,即使承担连带责任也应由建设方承担。***与美腾公司所有承包工地在前述条例出台前1年均已经完工且结算完毕。再次,***曾确认***系“包工头”,不属于农民工,不应适用前述条例。 被上诉人***辩称,《证明》的原件保留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本案中的《证明》是从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档案室调阅,加盖有档案室章,与原件一致。《证明》记载了***欠付的工资金额,美腾公司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欠付的工资承担连带责任。***并非“包工头”,而是提供劳务的工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美腾上海分公司述称,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原审被告***未应诉。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支付***劳务报酬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94,417.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94,41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2.美腾上海分公司、美腾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美腾上海分公司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业务。2017年起,美腾上海分公司将其从业主方承接的“**年家浜路336号”“上海静安区XX路XX号”等装饰工程转包给***。美腾上海分公司和***就每项工程逐个签订《工程承包责任合同书》,约定美腾上海分公司将工程以经营管理负责制的方式承包给***,***按照工程要求,实行包工期、包材料、包人工、包质量、包安全、包竣工验收等工程发生的一切费用,自负盈亏,履行承包人应负的一切义务。之后,***到***所承包的“***”“三林”“天目西路”“年家浜路”等工地从事综合工种等工作。工作期间,由***对***进行日常管理、工资结算等。***签名出具《证明》及***做工工资记录材料,确认***在上述工地从事综合工种(瓦工、泥工、木工、水电工、油漆工),每工365元,总工价113,877.50元(2018年度88,147.50+2017年度25,730元),共计支付工资19,460元,剩余94,417.50元未付。 一审审理中,美腾上海分公司及美腾公司提交一份由***于2019年1月29日署名的《***》,内容为:“本人***,承诺2019年1月29日前所负责***工地费用与***本人决算,与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无关。另外本人承诺所有美腾工地涉及到工程未决算的项目,如有施工质量及其他问题,***必须积极配合解决,如不配合则涉及本工地的业主扣款由本人***自己承担,提前一天通知。***本人承诺不去美腾公司闹事,如发现闹事行为,则愿扣除本人费用及一切损失。”美腾上海分公司及美腾公司表示,该***证明***并非农民工,而是现场负责人,身份是包工头,其就工地人工、材料全部费用与***之间的结算关系已在***中写清,与公司无关,公司与***无劳务和劳动关系。***表示,自己不识字,是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让***签的字,因为***跟***工作时间比较长,很多工人是***的老乡,因此***让***帮忙管理一下,***并没有在***中放弃向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放弃主张权利,上述承诺仅涉及结算问题,若***付工资给***,***就和美腾公司无关,但事实上***没有付清相应工资。 上海市XX局曾于2019年3月14日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美腾上海分公司和***拖欠***等47名劳动者2018年8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工资报酬,并责令其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天内支付上述拖欠的工资报酬。 美腾上海分公司系美腾公司设立的分公司。 一审法院认为,美腾上海分公司将多个涉案工程分包给***个人,后***到上述工地工作,并由***进行日常管理、工资结算,***出具的《证明》、***签字确认的***工作工资记录材料,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表明***负责与***进行核算,***和***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欠付***劳务报酬94,417.50元,现***要求***支付上述劳务报酬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于法有据,予以支持,但考虑到***未提交双方对劳务报酬结算期限的相关约定,故法院确定***应于出具《证明》后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劳务报酬,酌情将***主张的利息起算日调整为2019年2月15日。 至于***要求美腾上海分公司和美腾公司对上述劳务报酬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法院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六条等规定,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美腾上海分公司作为发包人,将涉案工程项目发包给自然人,其应当对***欠付农民工的劳务报酬承担连带责任,而美腾上海分公司系美腾公司的分公司,其责任由美腾公司承担。至于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认为***在《***》上签字,表明***系包工头,其承诺所负责工地费用与***结算,与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无关;法院认为,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并无其他证据证明***系包工头,对分包费用等事项也无任何具体说明,故法院根据现有的《证明》、工资记录等证据确定***并非包工头而属农民工;***对工地费用的承诺与其身份不符,且《***》也并未明确放弃就其劳务报酬向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主张权利,在***未结算偿付的情况下,***就其自身劳务报酬要求美腾公司、美腾上海分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经一审法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身承担。 一审法院审理后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作出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劳务报酬94,417.50元;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该利息计算方式为:以94,417.5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三、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60.44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720.44元,由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二审中,上诉人提供:1.***的书证,***确认其向工人出具的工资证明是虚假的、***是“包工头”,证明***提供的工资证明资料无效、***非农民工;2.业主与美腾公司签订的分包协议以及无责声明,证明美腾公司上海分公司不具备施工资质,非总包方,而是分包方,不适合适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3.业主和***的协议及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工人工资证明材料中的金额模糊不清。***对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认为也与本案无关。鉴于前述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证据也与本案无关,本院不予采纳。 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审另查明,案外人**以美腾上海分公司以及***为共同被告要求其共同支付劳务报酬。***在该案中辩称其不仅是现场施工负责人,也是工程的承包人,《证明》是其在被工人围攻下所写,其中数额无法核实,美腾上海分公司尚拖欠其工程款。该案一审判决确认,**在***所承包的工地提供劳务工作,并由***对其进行日常管理、工资结算,双方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向**支付劳务报酬。《证明》反映的事项均无美腾上海分公司或其授权人员的参与,美腾上海分公司不应承担工资支付责任。***提出《证明》系在违背本人意愿的情况下出具,没有相应的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信。故判决***支付**劳务费。***不服提出上诉,后又撤诉。 本院认为,***从美腾上海分公司处承包涉案工程,并明确约定工程所涉一切事务包括人工均由***承担。后***聘用***等完成涉案工程,***与***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关于所欠劳务费的金额,***作为承包人以及劳务用工人,负责日常工资结算,其以《证明》的方式确认欠付***劳务工资为94,417.50元,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在本案中出具了***的书证,欲证明涉案工资款项不实,然该书证实质系证人证言,***作为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询;且***曾在他案中也辩称《证明》系其在违背本人真实意愿情况下被迫出具,然因欠缺证据证实未被采纳,故上诉人所述工资款项不实之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劳务工资支付的责任主体。美腾公司认为其并非总承包方,其与***之间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在案事实显示,美腾公司从业主方承接工程后,又以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美腾公司主张其非总承包方,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美腾公司主张其与***之间的工程款已经全部结清,因美腾公司与***所涉工程较多,双方是否结算清楚,美腾公司也未举证,且另案中***辩称其与美腾公司之间的工程款并未结算完毕,故对美腾公司的该项主张也不予采纳。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36条的规定,应当由美腾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美腾公司认为***非农民工,仅有***的证言为证,***也未出庭接受质询,***对该身份也不认可,本院对美腾公司的该项意见不予采纳。一审判决***承担责任,因***未就此提出上诉,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美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44元,公告费300元,由上诉人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何 建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胡 哲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