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与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890号 原告:***,男,1972年6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 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 原告***与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