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20民初2935号
原告:**斗,男,1963年12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负责人:***。
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望月路**********。
原告**斗与被告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北京美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审理。原告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