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京0108民初53431号
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西里17号楼1层4-1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河北省石家庄市平山县三汲乡坡底村坡底南区。
被告: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区西杉创意园一区1号2层1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
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博远公司)与被告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建龙、胡海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明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博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明德公司立即支付合同项目剩余款项27000元;2.要求明德公司按合同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4500元,以上费用合计315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明德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9月15日,双方就“古蔚州沙盘场景、蔚县西古堡城门复原、辽代疆域沙盘”(以下简称“沙盘项目”)签订了《沙盘模型制作合同》。合同对制作要求、制作时间、制作费用、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其中,第八条违约责任条款约定为“违约方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10%承担违约责任”。合同签订后,博远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明德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该沙盘项目剩余款项。期间,博远公司曾多次以电话、书面方式催促明德公司支付该沙盘项目剩余款项。截至今日,明德公司都未能支付上述款项,违反了合同的约定,故博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明德公司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本院庭前与明德公司核实,其财务人员认可已经收到博远公司提供的沙盘,并表示会尽快付款。
博远公司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博远公司(乙方)与明德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沙盘模型合同书》,甲方委托乙方根据甲方提出的要求和提供的资料、素材设计制作,模型名称为“古蔚州沙盘场景、蔚县西古堡城门复原、辽代疆域沙盘”;甲方按照乙方出具的所需资料、素材清单备齐相应;乙方收到材料后应向甲方出具确认文件;乙方出具确认文件之次日起5日内完成制作;设计制作周期7天;乙方将沙盘模型送货至蔚县;加工、验收、发货时间等均在上述制作周期内完成;结算方式为现金、支票、电汇;本合同项目总造价45000元;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预付款即合同价款的40%(18000元);项目在乙方所在制作完成后,甲方到乙方处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乙方合同款的35%(15750元),乙方安排发货到现场安装;沙盘在甲方处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验收完毕,甲方支付尾款20%(9000元);5%质保金即2250元于甲方验收完毕一年后支付;沙盘模型交付之前的灭失损坏等风险由乙方承担;沙盘模型在保修期内出现任何使用问题时,乙方在接到通知后,2个工作日内免费上门服务(北京市内),外埠将在3至5个工作日内免费上门服务;协议约定任何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条款,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违约金数额为合同总价款的10%。
2015年9月17日,明德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向博远公司支付18000元首付款。
诉讼中,博远公司称其于2015年9月18日完成了沙盘制作,明德公司人员现场看完,博远公司于2015年9月20日送至河北蔚县展厅。
博远公司另向本院提交了其员工*海刚与明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电话录音,其中2017年3月29日的录音内容显示,***称“杨总清明节前能给我付尾款吗”,***称“好的,你放心吧,清明节前给付”。
以上事实,有博远科技公司提供的《项目模型制作合同书》、付款凭证、通话录音等证据及本案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博远公司与明德公司签订的《项目模型制作合同书》反映了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其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结合本案证据及向明德公司核实的情况,本院确认博远公司制作并已交付了沙盘,博远公司相应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明德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剩余款项,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博远公司要求明德公司支付剩余款项27000元及违约金的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明德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抗辩权,不影响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项目剩余款项27000元及违约金4500元。
如果被告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原告北京博远江山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明德清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普通程序的交费标准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方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