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119号
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1号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仁人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电总局机关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局长。
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转移财产的企图,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进行保全。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保函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47627.26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执行。
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