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5财保140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201号院1号楼8层81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女,北京市仁人得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电总局机关办公大楼。
负责人:***,局长
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作出(2019)京0115财保1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银行账户。现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机关服务中心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2747627.26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30元由申请人北京奇冠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