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原告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辽0106民初855号
原告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号
法定代表人刘波,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学勇、石菲菲,系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律师。
被告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青年路(曲星路)
法定代表人林云。
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辽宁诚安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秦木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