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与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3民初14813号
原告: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鼓楼东大街3号山水大厦3层313室-2238(云创谷经济开发中心集中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678791571A。
法定代表人:金光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1995年11月20日出生,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金穗路2号院2号楼5层5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69639545XH。
法定代表人:林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永全,男,1977年8月20日出生,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曲星兄弟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衣恋阳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肖承生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高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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