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19045号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屠定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甄庆锋,山东海中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付清全部欠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一开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缴。
审判员奚鹏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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