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002民初6698号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大道1298号。
法定代表人:张旭升。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旋,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20号。
法定代表人:朱再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方根,该公司员工。
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荣盛景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用10905元,减半收取计5452元,由原告**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建伟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 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