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3民初3107号
原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20号楼1层01-10。
法定代表人:高润来,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寿光银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台头镇大坨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寿光银海防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50元,由原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