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知民初1545号
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中路工业区38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大成南里一区20号楼1层01-10。
法定代表人:高润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现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北京森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