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137号之一
申请人: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盛世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北京恒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
盖州市万嘉农产品有限公司与中机城市建设有限公司、北京盛世德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营口寻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恒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年月日生效的(2022)辽0804民初978号民事裁定书,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512673.58(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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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