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9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
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寺街69号C-201室。
法定代表人:国文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简称水木南山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水木南山公司支付赔偿金85 200元;2.判令水木南山公司支付双倍工资54 000元;3.判令水木南山公司支付双倍工资14 200元;4.判令水木南山公司支付欠发工资35 500元。事实与理由:双方于2015年3月确立劳动关系,但未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0日水木南山公司不再发放工资。事实上解除了劳动关系,且属于违法解除。故***诉至法院。
水木南山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水木南山公司注册地虽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但未在注册地经营办公,水木南山公司的实际经营地址位于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水木南山公司为此向本院提交了租房合同及办公地点照片据以佐证其主张。
***认可水木南山公司未在门头沟区办公,实际经营地为北京市大兴区旧桥路,其平时亦在该地点上班,并同意将案件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人地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现根据查明的事实,水木南山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大兴区,双方劳动合同履行地亦为北京市大兴区,我院对该案件无管辖权。水木南山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