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045号
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国文红,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西昌水木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西昌水木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樊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