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

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045号 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烽,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国文红,执行董事。 被告:***,男,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西昌水木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西昌水木南山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1元,减半收取计195.5元,由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  樊 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