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401民初1026号
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西昌市。
法定代表人:**烽,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
法定代表人:国文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1.00元,减半收取计40.50元,由原告西昌天勤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