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601民初5212号
原告: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住所地:贵州省凯里市洗马河石材市场内**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E41K100。
经营者:***,男,1984年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贵州远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临武县,现住贵州省凯里市。系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经营者***的父亲。
被告:凯里市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凯里市凯丰建材市场内/div>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58年06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被告:华日升,男,1992年0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凯里市。
原告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与被告凯里市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华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以与被告凯里市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华日生自行协商处理,已无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80.00元,减半收取1140.00元,由原告凯里市鑫阳光石材加工厂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聂 翠
书 记 员 黄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