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8217号
原告:**,女,1990年2月26日出生,住**市宿豫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负一楼C区C8-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口头区中门寺街69号C-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复杂,本院口头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1年6月8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74元,已收取105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