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302民初7442号
原告:**,男,1976年6月10日出生,住**市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宿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宿城区**负一楼C区C8-11。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口头区中门寺街69号C-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江苏***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水木南山装饰有限公司、****国际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 炜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 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