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等民事执行执行类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8执46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密云镇。
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2952219B。
法定代表人:万长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现住北京市顺义区李桥镇。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18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一百五十万元及利息、违约金,以一百五十万元为基数,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十八计算;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按照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四计算;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二〇二一年七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九千一百五十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现该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2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风险提示书、传票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立案后依法多次对二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均较少,本院已于2022年1月18日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冻结,申请执行人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京XXX、京XXX机动车两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8月12日至2024年8月11日止(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因未能实际控制,故本院无法处置。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阜房屋两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 2022 年1月26日至 2025 年1月25日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山东省德州市乐陵市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自 2022 年1月26日至 2025 年1月25日止(以上房屋如需继续查封,申请执行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上查封的三处房屋均系轮候查封,故本院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
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在承德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未结清工程款。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登记信息和其他财产性收益。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前往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及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名下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及其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目前,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1 509 150元及利息等未实现。
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二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第二百六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8民初52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二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二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代祖勇
审  判  员   刘 佩
审  判  员   宿 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法 官 助 理   王 红
书  记  员   张云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