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恢882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8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晋江市,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乐陵市。
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2952219B。
法定代表人:万长平,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3014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1522265元及利息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17592.27元,已发还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机动车两辆,未能实际扣押。另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三处房产,无法处置。就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反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存款信息、无可供执行证券信息。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
本院认为,现本院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执行工作在一定时间内无法继续进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13民初301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有权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之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小丽
审判员  何保杰
审判员  李 维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胡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