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京0113执异161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执行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3762952219B。
法定代表人:万长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斌,男,1973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顺义区。
第三人:万长平,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乐陵市。
本院在执行**与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申请,申请追加万长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
**与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作出(2020)京011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188500元,分别于2020年1月23日之前给付88500元,于2020年7月15日之前给付100000元,如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到期不能给付工程款,则应以未付款项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0%的标准支付**利息;二、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三、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任何纠纷。因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案号为(2020)京0113执3066号。执行过程中,本院未能查找到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于2020年7月24日作出(2020)京0113执306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20)京0113民初752号民事调解协议的本次执行程序。现**以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万长平为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唯一股东,要求追加万长平为被执行人。
针对**的主张,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称:不同意**的追加请求。
针对**的主张,万长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
另查明,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显示,其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万长平。
本院认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且该公司唯一股东万长平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财产独立于其个人的财产,故**申请追加万长平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万长平为(2020)京0113执3066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康占北
审 判 员 单立勋
审 判 员 何保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于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