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4民初1755号

原告:***,男,195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滦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威,河北智辩律师事务所职业律师。

被告: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镇小王辛庄南路10号。

法定代表人:万长平,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顺平佳美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计5.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香瑞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佳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