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腾飞普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北京腾飞普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执11074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183761848B。
法定代表人:陈光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包大街**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59061348XC。
法定代表人:李普安,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本院作出的(2018)津0116民初3325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2307.38元(含执行费103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查封、扣押、冻结其等值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初始冻结日期为一年;动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二年;不动产和其他财产的初始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孟 绮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 陈美娇